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现住新田县**镇**小区**栋**单位**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湘M*****小型普通客车从新田县石羊镇沿邬金公路往新田县县城行驶,当行驶至新田县三井镇坪石头村招呼站路段时与行人郑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甲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4月1日,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廖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湘M*****车辆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骆某甲、骆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分析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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