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小学文化,住茂名市电白区**村**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8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初,被告人廖某甲伙同廖某乙(已判刑)、廖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受官某某(已判刑)的雇佣,在本市**镇**村的邓某某的住宅将官某某购买回来的假人民币进行二次加工,每加工一张假币可以得到0.35元的加工报酬。加工好的假币由杨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刑)运送给下家或者运送到本市云潭镇圩尾一村委会戏台二楼仓库内。2010年6月9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镇**村的邓某某的住宅处扣缴到假人民币2328700元;2010年6月11日11时许,在本市云潭镇圩尾一村委会戏台二楼仓库内扣缴到假人民币16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杰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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