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廖某甲为非法牟利,从他处购得假冒“齐白石”、“张大千”等人署名的字画作品一批,先后多次在本市白云区**路的“**酒店”、“**宾馆”等地将上述书画出售给周某甲,先后收取总价人民币129.8万元的售画款。经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对查获的涉案书画作品进行鉴定,廖某甲卖给周某甲的字画均为当代仿古今名人名家书画作品和当代普通书画作品,无收藏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仿冒字画等物证;
2、到案经过、收条、银行电子回单、户籍证明、同案人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5、同案人廖某乙、尧某某的供述;
6、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
7、鉴定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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