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0时12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饮酒后驾驶闽G****号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自芙蓉新村路口往海关路口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三元区海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接受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随后被带至三明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送检的被告人廖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8.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实有人口详细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知棋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6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