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 350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泰宁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廖某甲与周某某等人在泰宁县杉城镇**坊一烤烟棚内吃饭喝酒后,当晚21时20 分许,廖某甲独自驾驶套用闽****** 车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张家坊途径杉津桥往金湖东路方向行驶至金湖西路御炉香饭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发现廖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经出示证件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廖某甲体内酒精含量l6Omg/lOO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立即将廖某甲带至泰宁县总医院进行抽血。经聘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廖某甲体内乙醇浓度进行鉴定,2020年5月25日收到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731号),鉴定结论为廖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O6mg/ 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廖某甲血液送检移交单;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单;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招松
2020年6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福建省泰宁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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