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57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廖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土家族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饮酒后,持B2驾驶证独自驾驶鄂Q2****小型轿车,从恒合场镇一餐馆出发沿场镇道路行驶,当行至恒合乡场镇凤安街天然气公司旁快递门市处时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213mg/100ml,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3mg/100ml。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廖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谭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渝东司鉴中心[2019]乙醇检字第1176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继清
检察官助理 刘行川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重庆市万州区**土家族乡**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55230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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