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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0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户籍地为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甲与朋友廖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附近一家火锅店吃饭,期间饮用了二两白酒和两瓶乐堡牌啤酒。20时30分许,由其朋友梁某某驾驶被告人廖某甲的车牌号为渝A9****的白色锐界小型汽车,将被告人廖某甲送至其儿子廖某丙位于南岸区**小区的家中,并将车停至小区车库。当天2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准备回到自己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的家中,由于下雨打车不便,遂独自驾驶该车辆沿青龙路到大石路立交桥下穿道,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大石路立交桥路段被民警设卡查获。民警现场对廖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其带至重庆市南岸区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血检。

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某甲静脉血中含有乙醇,乙醇含量为168.6mg/100ml。

被告人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廖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等笔录;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若足额缴纳罚金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家中(电话:1350948****);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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