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户籍所在地崇阳县**镇**村**组,住崇阳县**大道**巷**弄**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鄂L4****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崇阳县三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吸酒精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廖某乙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南山
2020年7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崇阳县**大道**巷**弄**室,联系电话:1806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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