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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监利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县**农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廖某甲饮酒后驾驶鄂D****9小型轿车载李某某等人从监利县**农场出发,前往监利县**镇。同日20时30分许,廖某甲驾驶该车从**镇**大道左转弯驶入**路时,遇廖某乙驾驶鄂D****6小型普通客车从**大道右转弯进驶入**路,廖某甲操作不当,其所驾车前部右侧与廖某乙所驾车左侧相撞。事故发生后,廖某乙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廖某甲和廖某乙带至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调查。同日22时36分许,民警在**中队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廖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民警随即将廖某甲带至监利县**医院抽取血样,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廖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9.4mg/100ml。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廖某甲醉酒驾驶未年检机动车忽视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廖某乙无交通违法行为。据此认定:廖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按协议赔偿了廖某乙修车费用8000元并取得了廖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机动车实物及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发票、协议、收条、谅解书、送达回证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廖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5.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具有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阳武

2020年522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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