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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湖南省醴陵市**街道**村**道**号**栋**室。2004年12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中午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廖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道**道时,与前面同向行驶左转弯李某某驾驶的赣******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醴陵市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廖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依法提取廖某甲血液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2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车辆信息、现场抽血照片、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李某某、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公共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红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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