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227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新区**小区**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永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与张某某、廖某乙在重庆市江津区**新区**小区**栋**-**房屋内吃饭饮酒,21时11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饮酒后驾驶云A3****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江津区**新区**小区**栋停车库中出发前往双福农贸市场,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云大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廖某甲带至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检验,被告人廖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
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
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户籍资料、行车路线图、时段路段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封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件、驾驶人违法查询表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燕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新区**小区**栋**-**(电话号码:1830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七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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