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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地及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龙某某,从桂阳县欧阳镇欧阳海村驶往桂阳县流峰镇,途经**镇**村路段时与龚某某驾驶的湘LW****号皮卡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廖某甲、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廖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廖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定量为154.4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龙某某、廖某乙、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痕迹勘检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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