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老**”,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6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寻乌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寨。2016年6月17日,因吸毒被寻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7月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8月22日因吸毒被寻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某甲在其位于寻乌县**镇**村**寨家里二楼客厅容留陈某某、廖某乙、廖某丙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廖某乙、廖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邹晓东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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