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廖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雷坪镇塘头村6组,现住桂阳县青兰乡塘头村6组。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引诱卖淫,于2019年8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22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自2020年8月23日至9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廖某甲在桂阳县城“**宾馆”开设的203房间内,容留邓某某(未成年人)、史某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廖某甲在上述房间内,容留史某某、邓某某、欧阳波平某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吸毒工具;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等书证;3.证人史某某、邓某某、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辉
检察官助理:李敏僖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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