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经商,住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吸毒,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次,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次,罚款四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镇**村**组的家中二楼卧室里,容留廖某乙、廖某丙、陈某某、夏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廖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镇**村**组的家中二楼卧室里,容留廖某丙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廖某甲因吸毒在涟源市**镇**村**组被抓获,接受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尿检报告、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廖某丙、陈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红
检察官助理:伍桂明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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