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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住息烽县******组,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9月22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7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另案处理)为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以2012年9月15日**码头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某与廖某乙、廖某甲、廖某丙、金某某、李某甲签订的协议第五条:如国家征用等情况,乙方享有当时该山林的征地补偿费(甲方的征用资金必须按10%给乙方)为由,采用语言威胁、胁迫,扬言堵工、堵路等方式阻止**码头有限公司恢复建设、生产,强行向张某某及新入股**码头的股东程某某索要**码头有限公司10%股份70万元人民币。

2、2014年2月,被告人廖某甲为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以**码头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300万元,要求补足自己的10%股份金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扬言堵工、堵路等方式阻止**码头有限公司建设、生产,强行向张某某、程某某索要8万元人民币。

3、2016年3月,被告人廖某甲因搭接**码头开发有限公司的用电,被该公司股东张某某制止,廖某甲为了泄愤,手持一把杀猪刀辱骂、恐吓、追砍张某某,张某某被追至**码头办公楼二楼办公室躲避。

4、2016年底的一天,廖某丁和廖某戊、廖某己等人因息烽县**码头占用**镇**村集体林地事宜,到**码头查看林地边界情况。被告人廖某甲手持斧头将正前往**码头的廖某丁和廖某戊、廖某己等人拦截,随后廖某甲因林地边界一事与廖某丁发生争执,廖某甲右手持斧头,左手掐住受害人廖某丁的脖子,并将其推下路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协议、补充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陶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人民币7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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