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廖某乙(已故)于2009年1月向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村委会上下岭村、大流坑村承包经营位于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村委会门前“塘口坝”30.18亩土地种植竹子,承包期限至2013年12月30日。因上下岭村、大流坑村与塘口村关于“塘口坝”的土地纠纷,廖某乙从2013年开始停止缴纳承包费,上下岭村、大流坑村遂起诉至曲江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9月15日判决廖某乙支付承包费并返还“塘口坝”土地。2015年2月6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将“塘口坝”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上下岭村、大流坑村,2015年5月27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曲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塘口村不服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5年8月27日被驳回诉讼请求,随后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下岭村、大流坑村因廖某乙及其家属一直拒不支付拖欠的承包款,于2018年5月11日将“塘口坝”竹子承包给了被害人余某某,余某某即聘请工人砍伐,其后塘口村村民多次到“塘口坝”进行阻工。2018年5月28日,经塘口村委会调解,上下岭村、大流坑村与廖某乙家属赖某某达成协议,上下岭村、大流坑村支付3000元青苗费给赖某某,竹子由上下岭村、大流坑村处理。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廖某甲和同案人廖某丁、廖某戊、廖某己、廖某庚(均已判决)等人,多次组织塘口村村民到“塘口坝”阻止余某某砍伐、运输竹子,并组织塘口村村民到塘口村委会上访,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煽动村民阻止“塘口坝”竹子被砍伐、运输。2018年6月10日9时,廖某丁、廖某戊、廖某庚和同案人廖某辛、廖某壬、廖某癸、廖某壹(均已判决)及塘口村几十名村民来到“塘口坝”阻工,廖某庚、廖某辛、廖某壬、廖某癸、廖某壹使用柴刀等工具将余某某砍伐好的竹子损坏,廖某戊将其制作的横幅和廖某庚等人并在村委会门口及公路边挂起横幅。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竹子合计损失人民币4599元。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同案人廖某丁等人的刑事判决书、资料相片、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材料、行政判决材料、承包协议书、协议、关于大塘镇塘口村大流坑、上下岭与塘口经济合作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廖某贰、陆某某、廖某叁、廖某肆、廖某伍、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赖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陈述;
4.同案人廖某丁、廖某戊、廖某己、廖某庚、廖某辛、廖某壹、廖某壬、廖某癸的供述;
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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