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等人饮酒后去到北流市**大酒店一楼大堂前台要求开房住宿,前台值班服务员即被害人廖某乙见被告人廖某甲等人未能提供居民身份证而拒绝给其开房,廖某甲等人便责骂廖某乙,期间,廖某甲推倒前台的一个捐款箱,将廖某乙的脚趾砸伤,又将前台两台电脑显示器摔到地,尔后,廖某甲等人出到**大酒店大门,踢倒公告牌和停放在酒店门口的几辆电动车、摩托车,并与前来处理问题的**大酒店工作人员即被害人龙某某争吵,对龙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龙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龙某某、廖某乙二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辨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堪察、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现场、辨认人员的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及照片等;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伙同他人,逞强好胜,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被害人,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令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卷及案卷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八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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