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和廖某乙(刑拘在逃)经密谋后在化州市**镇**村廖某丙在建房屋一楼大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骨牌为赌具,以赌“牌九”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元起,上不封顶。廖某甲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并以每天200元的工资聘请黄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在该赌场抽水。该赌场运行约3天。2020年3月19日,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参与赌博的廖某丁、廖某戊、黄某某和廖某己等人,并扣押赌具骨牌及赌资5923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容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附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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