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住广东省大埔县**镇**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7日退回大埔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埔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月11日。被告人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廖某甲在大埔县生活期间以六合彩赌博网络总代理的身份参与六合彩赌博,并开设了六合彩网络赌博代理账号***供下线廖某乙(已判决)使用。被告人廖某甲通过下线代理及会员账号、微信投注方式共接受下线代理廖某乙、赌民李某某、赖某某的赌资金额共计1040600余元,其中接受下线代理廖某乙投注人民币560600余元,接受赌民李某某投注人民币290000余元,接受赌民赖某某投注人民币190000余元。六合彩赌博网站按被告人廖某乙接受投注总额的3‰返利给被告人廖某乙。被告人廖某乙总获利约人民币1650元。
经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法扣押的下线代理廖某乙的西部数据硬盘(序列号WX11A2******)涉及六合彩赌博代理账号***及下线会员账号投注的数据。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廖某甲被大埔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西部数据硬盘的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单等;3.证人廖某乙、李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为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总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夫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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