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廖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镇**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9日案发,被告人廖某甲在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村***街***巷***号楼下的租住屋内,利用麻将牌作为赌博工具,以“推倒糊”的方式,招引、组织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水牟利。

2019年11月9日晚上10时左右,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廖某甲和参赌人员罗某某等人(均被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具麻将桌1台、麻将牌2副、手机1部和赌资人民币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动麻将机1台、麻将牌2副、手机1部和赌资人民币117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收缴物品清单,说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

6.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8.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光盘1块,入所、抓捕视频1块,讯问视频3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丹霞

202035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