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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阿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0日,许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在廖某乙(另案处理)位于本市**区**小区**房的住处开设赌场。廖某乙同意后,许某某即伙同被告人廖某甲等人召集赌客到上址,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许某某还雇请方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等。自2017年5月20日至5月23日,廖某乙获得人民币1200元;方某某共获得人民币300元;其余水钱由许某某、廖某甲等人支配。2017年5月24日17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上址查获被告人廖某乙、方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无主赌资人民币2900元(公安机关均予以收缴)。2017年8月1日,许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廖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曾数晶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三册

3. 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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