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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放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廖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甲,听取被告人廖某甲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廖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廖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车从东源县**镇回东源县**镇,行至**镇**村***山岭(***线)停车休息时,想起生活的种种不如意,便觉得心灰意冷,想通过放火犯罪以换取坐牢来逃避现实生活,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公路边与山林相连接的杂草,引起森林火灾。因被告人廖某甲放火不久便在与廖某乙诉苦时告知廖某乙其放火的事情,从而使廖某乙能及时通知护林防火队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得以及时扑灭山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告人廖某甲此次放火造成过火面积37平方米,烧毁幼树13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发布县级行政单位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的通告、放火现场森林火灾危险性认定书、起火现场照片、广州南沙中心医院出院小结、出院记录、低保证明及相关镇村证明等书证;

3.证人廖某乙、廖某丙、肖某某、郭某某、许某某、廖某丁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9.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因生活不如意于酒后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公路边与山林相连接的杂草,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德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碟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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