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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吉水县**镇**村**村**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5月因盗窃被吉水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因盗窃被吉水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20年1月12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与被害人廖某乙系亲兄弟。廖某乙担心廖某甲不务正业乱花钱,遂将廖某甲在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征地分得的钱款26000元代为领取并保管。廖某甲多次要钱被拒后,心生不满。2020年8月28日上午,廖某甲向吉水县农商银行**支行申请贷款,因廖某乙称其无偿还能力,其贷款申请未通过。廖某甲与廖某乙发生了争吵,并声称要砍死廖某乙。同年8月29日12时许,廖某甲与廖某乙发生争吵后,廖某甲从本村祠堂厨房拿了一把黑色**菜刀,跑到廖某乙家去。廖某甲持菜刀向廖某乙砍去,被廖某乙用棍子挡了一下,后廖某甲又朝廖某乙的头部、耳部、腹部等部位乱砍,导致廖某乙流血倒地。后被旁人拉开,廖某甲挣脱逃跑了。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廖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被告人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2020年10月22日,廖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廖某乙医疗费1965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持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稂勇智

检察官助理刘昊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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