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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1年6月22日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遇到正在黄豆地里干活的杨某某,廖某甲因琐事对杨某某不满,在杨某某的黄豆地里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廖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杨某某头部打伤,致使杨某某流血倒地。廖某甲发现杨某某衣服包里有一部COOBE牌直板手机,廖某甲便临时起意强行抢走了手机。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0元。被抢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廖某乙、廖某丙等人的证言;4.物证、书证:作案工具木棍、扣押文书、病历资料等;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雄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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