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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与廖某乙在桂平市**镇**村**屯旱塘存在土地纠纷,2018年10月26日9时许,廖某乙与其儿子廖某丙雇请了廖某丁、廖某戊、廖某己等三人在有纠纷的土地上建地基,被告人廖某甲得知后与其弟廖某己赶到现场阻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廖某甲用木板打中廖某丙,导致廖某丙口腔损伤脱落两枚牙齿,经法医鉴定,廖某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廖某己、廖某乙、廖某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廖某丙陈述,被告人廖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允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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