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街道**村**道**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08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途经泉湘瓷厂,遇到坐在厂门口的廖某丙。廖某甲因二人之前有矛盾,对廖某丙不满,拿起路边卖肉摊的切肉刀砍向廖某丙。廖某丙拿自己坐的条凳反抗,随后与廖某甲拉开距离。廖某甲用切肉刀丢廖某丙,被廖某丙躲开。过程中廖某甲将廖某丙左手腕处被划伤,看见廖某丙出血,立马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廖某丙追至廖某甲二楼家中,并在一楼带了一张椅子上楼,在二楼与从厨房拿出菜刀的廖某甲相遇。廖某甲持菜刀砍向廖某丙,廖某丙持椅子格挡,格挡过程中廖某丙左手拇指被廖某甲砍断。经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廖某丙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无犯罪前科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公(阳)刑罚决字[2015]278号、醴陵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证人吴某某、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3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3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精鉴字第1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湖南省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起诉书副本13份。

3.证人名单1份。

4.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