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71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甲称被害人张某某修房子毁坏了其竹林,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廖某甲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第1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被告人廖某甲左侧额部被被害人张某某打伤、左手环指被被害人张某某咬伤。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廖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廖某甲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接收证据清单、承诺书、伤情照片等;
2.证人舒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书;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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