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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因认为其母亲李某某辅导其小孩廖某乙的功课不符合其本人的要求,遂对李某某、廖某乙进行殴打,随后廖某甲打电话让其前妻郝某某前来家中,当晚20时30分许,郝某某来到廖某甲居住的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房,廖某甲即抓住被害人郝某某的头发、采用拳头击打、皮带抽打、持伸缩棍殴打等方式致使被害人郝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当晚21时许,廖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警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物证:黑色可伸缩棍一根;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20年212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交物品:伸缩棍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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