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五仔,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走到被告人廖某甲家。随后,廖某乙、廖某丙因怀疑被告人廖某甲和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来到被告人廖某甲家质问廖某甲,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廖某甲用塑料凳子拍打到廖某乙的右手腕部。随即,廖某乙让侄子廖某丁电话联系上廖某丙,廖某丙得知情况后马上赶来被告人廖某甲家,并与廖某甲发生了争执。接着,被告人廖某甲持一根铁棍将廖某丙的左小指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廖某丙被人打伤致左小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廖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照、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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