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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镇**路**村**号。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与被害人鲁某某均系衢州市衢江区**镇**村**村民。2020年2月22日9时许,廖某甲母亲王某某因水泥路排水沟问题与鲁某某及其儿子金某某在鲁某某家屋后发生争执,争执中廖某甲上前用左手推鲁某某肩部一下,致鲁某某摔倒受伤。经鉴定,鲁某某右侧股骨颈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主动投案。2020年6月30日,廖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廖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秋霞

检察官助理:吴昊琪

2020年7月3日 

附:

    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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