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寻乌县,户籍所在地、住址寻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日,被告人廖某甲向武平县武东镇**村村民委员会租赁该村***山场旁的56亩耕地,用于种植脐橙。后被告人发现该山场环上述脐橙园周围的林木遮挡了部分脐橙树的采光。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在未征得林权所有人**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山场管理权人福建***管理局的同意,雇请他人将该山场环上述脐橙园周边易遮挡脐橙树采光的林木,以环割树皮的方式圈死76株。被圈死的林木仍留在山场未砍伐。经现场勘验并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该山场被环割毁坏的76株林木已全部枯死,折计立木蓄积为18.4991立方米(其中:杉木59株,蓄积量为15.7024立方米;马尾松8株,蓄积量为0.8897立方米;阔叶树9株,蓄积量为1.907立方米)。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十方森林派出所投案。2020年11月5日、6日被告人向武平县林业局缴交补植复绿保证金2000元,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预缴罚金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福建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武东管理所、武平县武东镇六甲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证明、林权证、耕地租用承包合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在未征得林权所有人以及山场管理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环割圈死的方式毁坏他人林木折立木蓄积18.4991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在江西省寻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预缴的补植复绿保证金存于武平县林业局,被告人预缴的罚金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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