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4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3年李某甲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拉郎村“辽洞汪家屋场”种植约4亩杉木,2009年李某甲以每株100元卖给陆某某11株,2018年陆某某又将该11株杉木卖给被告人廖某甲,后廖某甲找李某甲带其到林地看杉木,李某甲把哥哥李某乙生前种植在其林地内的三株大杉木和自己种植的二株杉木共五株一起卖给廖某甲用于抵扣李某乙生前所欠廖某甲的3000元。2018年11月份廖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廖某乙、覃某某等人到林地内砍伐杉木。经鉴定,被砍伐杉木总面积0.12公顷,蓄积量2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钰航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04页。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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