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3621371975********,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0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4月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民工在**镇**村**小组**窝、**山场采伐林木,制成原木出售给肖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获得林木款19000元。经鉴定,廖某甲共砍伐林木蓄积24.8336立方米。另查明,廖某甲帮助廖某乙、谢某某出售砍伐林木蓄积16.4417立方米,从中获利830元。
2020年6月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廖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3.鉴定意见书;4.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廖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蓄积24.8336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有斌
检察官助理:廖进华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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