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甲盗窃案起诉书)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甲在平南县平南镇小历街市场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70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该电动三轮车返还给被害人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裕静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