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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住四川省邻水县**乡******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邻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2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来到邻水县鼎屏镇灌沟路龙腾新世纪美邻超市空坝处,将廖某乙停放在空坝处的车牌为川XT****的银色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廖某甲盗窃的车牌号为川XT****的银色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的价值为364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查获并发还了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绪蓉

检察官助理:游海波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0828****;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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