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镇**村**桥**号。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以使用弹弓及其他工具打烂车窗、撬车锁等方式,伺机在永福县城内对停放在路边或居民区楼下车辆的车内物品进行盗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用弹弓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永福镇向阳路黄族雄诊所门口的荣威牌350轿车驾驶室车窗打烂,进入车内,盗走人民币400元。

2.2019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去到永福镇接官亭街燕兴宾馆旁的巷子内,拉开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此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袋砂糖橘。

3.2019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用弹弓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永福镇建设花园小区21栋2单元楼下的宝骏牌730小车副驾驶室车窗打烂,进入车内,盗走一个黑色阿迪达斯单肩包、人民币40元。

4.201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使用工具卸下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永福镇龙泉正街45号楼下的五菱牌面包车车窗,进入车内,盗走几十元钱和房门钥匙,随后用盗得的钥匙进入被害人黄某乙(系吴某某的姐姐)位于某某福镇龙泉正街45号102室的家中盗窃,盗走一条珍珠项链、一个钻石戒指、一个彩金戒指。

5.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使用工具撬烂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永福镇连江路原农机局大院内车子的三角车窗,进入车内,盗走一个飞科牌剃须刀。

6.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在永福镇碧水湾小区20栋楼下附近,拉开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军绿色的猎豹牌越野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个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200元。

7.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使用工具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永福镇盛丰大酒店后面的长城牌H6越野车副驾驶室后方三角车窗打烂,进入车内,盗走两瓶湘山酒。

8.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使用工具将被害人何某甲在永福镇迎宾路福源商城C51单元楼下的五菱荣光面包车驾驶室后方三角车窗撬烂,进入车内,盗走五十斤灵芝、十余斤香菇。

9.2020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用弹弓将被害人莫某某在永福镇连江路大米厂内的奥迪A8小车副驾驶室后方三角车窗打烂,进入车内,盗走两瓶茅台酒、一条和天下牌香烟、一把奥迪A8副车钥匙、人民币300元。

10.2020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廖某甲拉开被害人秦某某在永福县政府门口路边的北汽幻速牌S2小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部华为牌MATE9手机、两包黄金叶牌香烟、一袋口罩、人民币100元。

11.2020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廖某甲使用工具将被害人廖某乙停放在永福县城金牛饭店门口的车子窗户撬开,进入车内,盗走一包驴打滚、一串绿源电动车钥匙。

12.2020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使用工具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永福镇盛世中华宾馆门口的五菱牌面包车副驾驶室后方车窗撬烂,进入车内,盗走一件王老吉、一件酸奶、一袋大米、一把雨伞、一个车载充电器、人民币30元。

13.2020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廖某甲使用工具将被害人何某乙停放在永福镇连江路大米厂内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驾驶室后方车窗撬开后欲实施盗窃,因当时旁边有人经过,廖某甲害怕被发现,遂逃离。

14.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使用事先携带在身上的弹弓,将被害人于某某生停放在永福镇连江路接官亭街北二巷1号3栋门口的五菱宏光面包车驾驶室后方车窗打烂,进入车内,盗走两瓶毛铺牌苦荞酒、五包真龙牌海韵香烟。

15.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拉开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永福县高级中学门口对面路边的启辰牌T70小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块阴沉檀香木佛牌、人民币500元。

16.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用弹弓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永福镇龙珠新城C区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驾驶室后方车窗打烂,进入车内,盗走四只鸡、一个白色手提包。

17.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用弹弓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永福镇锦绣江山小区附近巷子内的长安牌CS35越野车驾驶室后方三角车窗打烂,进入车内,盗走一个黄色皮包。

经永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367.4元。

综上,被告人廖某甲作案17起,盗窃物品价值23367.4元,盗窃现金1620元,涉案数额合计249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弹弓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继初

检察官助理张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