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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盗窃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30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租赁来的赣B*****号轿车至位于宁都县**乡**村**的其伯父廖某乙家,从一楼盗得约3000元现金,二楼抽屉内盗得17000余元现金、十七枚银元、一百一十二个铜钱、银饰若干后逃离现场。经查,廖某甲共盗得人民币20200元。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廖某甲盗窃的银元、铜钱、银饰的价值为17179元。案发后,廖某甲将盗窃所得的财物悉数退还给廖某乙,获得了谅解。

2.2020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借用宁都县**镇**村**汽修店胡某某车牌为赣B*****的银灰色时风牌货车,驾驶车辆至大沽乡上淮村李家园组,又将车辆停放在公路边。当日20时许,廖某甲盗得刘某某放置在路边的螺纹钢筋并运输至废品收购站以0.9元每斤的价格卖出,获利1260元。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廖某甲盗窃的钢筋价值为2315元。案发后,廖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获得了谅解。

被告人廖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廖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慧敏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在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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