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丙,曾用名廖某丁,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戊,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己,曾用名廖某庚,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辛,绰号“肥仔”,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丙、廖某戊、廖某己、廖某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丙、廖某戊、廖某己、廖某辛伙同廖某壬、廖某癸、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密谋,以营利为目的,在化州市**镇**村的“**”和“**”开设一个以纽扣、木棍为赌具,赌注10元起,以赌“番摊”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该赌场分工明确,并建有微信群(“**青年开心群”)便于沟通管理。其中廖某甲负责统筹赌场全面工作,廖某丙负责“推杯”和望风,廖某戊负责抽水,廖某己、廖某辛负责望风。该赌场规定,每晚赌场抽水的钱和庄家四六分成,庄家占六成,赌场占四成,但是庄家要保证至少每晚抽水3000元给赌场作为分红,若抽不够,差额部分由庄家补够。从2020年3月6日开始至2018年3月23日,该赌场每天招揽约30多人到赌场参赌。2020年3月23日晚上,办案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廖某甲、廖某丙、廖某戊、廖某己及参与赌博的相关人员,并对查获的赌资及赌具进行保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丙、廖某戊、廖某己、廖某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丙、廖某戊、廖某己、廖某辛无视国家法律,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容
检察官助理:林华善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丙、廖某戊、廖某己、廖某辛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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