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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等五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81号 

被告人廖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等人在宝安区**街道片区发展人员加入香港B**E公司(简称**公司)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廖某甲于2018年左右加入**公司,系宝安**片区总代理,是被告人黄某某、丁某某的上线;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2月加入**公司,系代理,是被告人戴某某的上线;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2月加入**公司,系代理,是被告人王某某的上线;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加入**公司,系批发商。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8月加入公司,系批发商。五被告人均发展多条下线多层级(3级以上)多人(30人以上)参加传销活动。

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戴某某以介绍去香港工作为由,以去香港考察为名收取当事人4500元左右的食宿费用,将当事人骗到香港后安排其连续三天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和讨论会,以高额回报为诱惑,诱使参与者通过购买产品(购买金额从5000元、62000至几十万不等)加入公司,逐级成为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等,并发展下线,以获得逐级按发展人数数量计算的高额返利。每个人可以发展5个直接下级,形成6级,最高提成6级。也就说如果有5条线,就可以收6级的提成。直接介绍的人买 60000元的货,公司返回9361元港币,新批发商可以从介绍人这里拿5000元的货,其它的货必须从公司里取。从第二级开始,只有买60000元的货成为批发商,公司才可以返跨级的钱。介绍人可以拿到的返利是第一级4000元、第二级2400元、 第三级1600元、第四级1200元,第五级800元、第六级 800元)。每月8日、18日、28日组织参与者到香港参加培训上课对参与者进行洗脑,并不定期在**召开聚会,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积极发展下线。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戴某某五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均参与讲课、收取费用等,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经工商部门认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行为。

2019年期间,多名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01月13日在福永**大酒店将参加聚会的廖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等人抓获,并缴获被告人的手机共七部,笔记本一本,客户名单两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戴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丁某某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戴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燕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黄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附带检察机关审讯笔录复印件  五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缴获的手机、笔记本、客户名单均扣押于侦查机关,其他的涉案财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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