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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等人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邹桥乡*****8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德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邹桥乡**村**家**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德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在邹桥乡**村**组集体所有的“**”山场上栽种了杉树,在杉树旁边生长的野生樟树挡住了光线,阻碍了杉树的生长。为了能让栽种的杉树更好地生长,廖某甲提议砍掉樟树树皮,让樟树逐渐枯死,廖某乙表示同意。2020年1月29日,廖某甲、廖某乙一起前往山场毁坏樟树,由廖某甲用斧头绕着樟树树干砍掉一圈树皮,使树干裸露在外,廖某乙在附近砍茅草。后两人行为被公安民警当场发现并制止。经鉴定,被毁坏的樟树数量为4株,立木蓄积量为3.5596立方米,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山林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丙、吉某某、廖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樟树四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政

检察官助理:肖军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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