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自由职业,住遂宁市船山区**组**号。2019年3月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大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自由职业,住遂宁市船山区**组**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6日,因犯行贿罪被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原遂宁市**区**局党组成员,住遂宁市船山区**街**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8日,因犯受贿罪被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原杭州市建设集团管理有限公司**都**公司负责人,住成都市成华区**巷**广场**栋**单元**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原福建省**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栋。2019年3月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冯某某、张某某、廖某某以及黄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7日将本案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伙同冯某某、张某某、廖某某以及黄某某等人,采用先取得招标代理权,再利用招标代理权来控制招标,并通过借用相关公司的资质,联系评标专家等方法,先后中标遂宁市农村路网建设项目11个标段,最后再将这些中标项目以中标价的一定比例分别卖给黄某甲等多人,获得利润。
1、2017年1月,被告人廖某甲得知遂宁市农村路网项目(以下简称路网项目)要开始招标,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认识遂宁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罗某某,随后向罗某某提供评分标准,交投公司以此作为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据。被告人廖某甲安排其子廖某某借用5家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参与比选,最后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取得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廖某某与**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成为遂宁市农村路网建设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至案发前,该代理公司代表业主方开标项目40个,由业主方向其支付代理服务费2727565.30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万元。
2、2017年6月期间,遂宁市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安居区***村等十一个脱贫村道工程建设项目一、二标段招标之前,被告人廖某甲先后借用四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统一支付保证金、控制投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部分的手段,由其中的两家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被告人廖某甲将这两标段的实际施工权卖给黄某甲,黄某甲购买这两标段共计支付人民币30万元,张某某获利人民币15万元。
3、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冯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路网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借用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支付部分保证金、联系代打保证金的公司代为支付部分保证金并支付保证金公司的利息;控制招标文件中技术和商务部分;利用评标专家等手段,由所借用资质的公司中标以下路网项目:安居**至**公路建设项目;一期项目1-1、1-2和2-2三个标段以及会龙至**路建设项目。中标后,三被告人将这五个标段分别卖给蒋某某、李某某和彭某某等人。**至**公路建设项目卖标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张某某获利人民币50万元;路网一期三个段标卖标价为260万元;安居会龙至**路建设项目卖标价为人民币288万元,冯某某获利人民币60万元,廖某甲获利人民币35万元,张某某获利人民币10万元。
4、2017年11月,在路网建设项目**至**段开始招标前,被告人冯某某便通过黄某某借用四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由黄某某制作标书,冯某某控制标书中的技术和商务部分,同时支付四家公司的保证金利息,最后,借用的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冯某某将该标段的施工权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罗某某再与四川**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
5、2018年2月,路网项目大英县***段工程开始招标前,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龚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廖某某,廖某某为陈某某在标书制作上提供了帮助,在开标时,廖某某又通过廖某甲取得评标专家的帮助,陈某某借用的四川****建设有限公司顺利在该标段中中标,中标后,陈某某支付了廖某某人民币67万元的买标费,廖某某将其中30万元交给了廖某甲。
6、2016年1月,遂宁市安居区**医院和安居****院两个工程项目开始招标前,被告人廖某甲通过借用了四川**建设工程公司等10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对这两个项目的投标,其中,每个项目5家公司投标。这两个项目因被告人廖某甲的原因,最终,两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只有廖某甲所组织的公司。安居**医院工程项目由四川****公司中标,中标价1623.0514万元。该项目以抵帐的方式卖给李某某和任某某。安居****院工程项目中标公司为四川**建设公司,中标价为957.9144万元,该项目廖某甲以100万元卖给邓某某。
7、2017年初,安居区**土地整改项目开始招标前,被告人冯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先与业主单位串通,通过提供评分标准先取得招标代理权后,再提由黄某某借用了5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保证金其中一家由冯某某支付,其余由黄某某联系代打保证金的公司支付保证金,由冯某某统一支付利息,最后,一标段由四川**水利水电公司中标,中标价为643.164万元,冯某某以90万元卖给翟某某、邓某某;二标段中标公司四川**建设公司,中标价为552.8428万元,冯某某以83.2万的价格卖给杨某某。该项目中黄某某获利人民币40万元。
8、2017年底,2017年中央****大县奖励资金集中使用田间基础建设项目在开标前,被告人冯某某伙同黄某某、谭某某与业主单位串通,通过提供评分标准先取得招标代理权后,再由黄某某借用8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采取统一由冯某某控制报价,保证金由代打保证金的公司支付,冯某某支付利息,一标段中标公司为四川省**建筑公司,中标价为343.0271万元;二标段中标公司为四川****建设公司,中标价为250.919万。随后,冯某某将两标段以58万元共同卖给李某某和谭某某。
9、2017年底,遂宁市第**中学西校区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项目开标前,被告人冯某某安排黄某某借用了6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由冯某某控制标书中技术及商务部分,冯某某支付部分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最后,该项目由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冯某某以105.2万元的价格将本标段卖给刘某某。
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廖某甲、冯某某、张某某、廖某某为主犯,被告人黄某某为从犯,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各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部承包协议、到案经过、各被告人的前科查询,扣押和查封相关物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冯某某、张某某、廖某某以及黄某某,作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冯某某、张某某以及廖某某在串通投标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在串通投标中起辅助作用,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健朝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冯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250****;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660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及查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光盘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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