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甲等6人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怀化市鹤城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4********,瑶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廖某乙、田某某、石某某等6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9日分别告知六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名被告人,听取了六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廖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廖某乙、田某某、石某某等6人溆浦县县城内给中国移动公司安装光纤工程期间,四次盗窃溆浦县电信局需回收的电缆线。第一次在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艾家冲小学至李家坡廉租房路段,盗窃电缆线230米;第二次在溆浦县卢峰镇S308线艾家冲加油站路段,盗窃电缆线80米;第三次在溆浦县康复路老藕煤厂路段,盗窃电缆线200米;第四次在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县大米厂厂内,盗窃电缆线140米。

被告人廖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廖某乙、田某某、石某某等人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一部分存放于李家坡廉租房的租房内,一部分存放于被告人雷某甲家,后出售至怀化市鹤城区一家废品站,得4200元钱,每人分得700元钱。经鉴定,溆浦县电信局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2000元人民币。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廖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廖某乙、田某某、石某某赔偿溆浦县电信公司12000元人民币,取得了溆浦县电信公司的谅解。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雷某乙、廖某乙、田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投案。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肖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廖某乙、田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廖某乙、田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廖某乙、田某某、石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雷某乙、廖某乙、田某某、石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小凤

检察官助理:陈俭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廖某乙、田某某、石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