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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0 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镇**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廖某甲伙同廖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室、**室,以推销**有限公司食用油为名义发展会员,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为依据获得计酬或者返利,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会员人数超过六十人。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廖某甲在应寺检查站被查获,后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收据、微信、支付宝等支付页面截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窦某某、廖某乙、王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补充报告2份;5.视听资料: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树形图录像及截图;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聪颖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891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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