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8********,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武夷山市**镇**厂厂长,住武夷山市**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被武夷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廖某甲和廖某乙、杨某某(均已判决)纠集林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利用廖某甲先后担任**镇**村村主任、村书记、**镇**厂厂长等职务的政治优势,通过实施多次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武夷山市**镇逞强立威;通过违法开垦茶山、以承包为手段进而垄断**村区域内大量工程等方式获取经济资源。经过多年的经营,多次的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团伙在武夷山市**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恶势力团伙共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四起、敲诈勒索犯罪一起(均已判决),被告人廖某甲参与实施了其中两起聚众斗殴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2年2月22日9时许,江某甲、江某乙等人因侄儿江某丙被黄某某殴打之事,在**镇供销社门口找黄毛某评理,与在场的被告人廖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双方的打斗。当日中午12时许,廖某甲纠集廖某乙、杨某某、李某甲等人持柴刀、马刀、木棍等到江家所在的巷子内,将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丁等人砍伤。经鉴定,江某甲的伤情为轻伤,江某乙、江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廖某甲家属赔偿江某甲等人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领条、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书;6.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等。
2.2015年8月,林某乙、赵某甲、张某乙、赵某乙、李某乙承包武夷山市**镇城村村防洪堤土方运输。同年10月19日,为廖某乙运送片石的驾驶员詹某某与赵某甲、林某乙等人的土方车因会车发生冲突,造成詹某某受伤、詹某某驾驶的车辆受损。后经民警调解,赵某甲、林某乙等人赔偿詹某某各项费用共计6000 元,并向詹某某赔礼道歉,得到詹某某的谅解。
2015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廖某甲等人仍不肯罢休,杨某某带人到武夷山市区凤凰城KTV找林某乙等人。杨某某带领刘某某先在一包厢内殴打了林某乙的朋友李某乙,联系完廖某甲、廖某乙后,又在一楼大厅阻止林某乙、赵某甲等人离开。随后,林某乙、赵某甲、张某乙、赵某乙等人在一楼大厅被杨某某、刘某某以及赶到现场的廖某甲、廖某乙、林某甲等人殴打。经鉴定,赵某甲的第2、3腰椎双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陈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该恶势力团伙共实施违法事实三起(已判决),被告人廖某甲参与实施了其中一起的违法事实:
2016年夏天的一天傍晚,范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在建阳区**镇**村的河道边取砂包石,杨某某、林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将正在装砂包石的车辆驾驶室玻璃砸碎,林某甲殴打了范某某,杨某某不允许现场车辆离开,并要求范某某去找被告人廖某甲当面解释清楚。当晚,范某某到廖某甲、廖某乙开设的**公司,向廖某甲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到该河道(廖某甲无权在该河道挖取砂石料)挖砂包石,廖某甲才允许部分车辆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龙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廖某甲于2020年7月31日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全案的证据还有: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与廖某乙、杨某某、林某甲、张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武夷山市**镇等地通过实施多次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组成以廖某甲、廖某乙、杨某某为纠集者,林某甲、张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为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廖某甲作为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参与实施持械聚众斗殴一起、一般聚众斗殴一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明
检察官:吴先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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