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4481198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兴宁市公安局**派出所,租住深圳市**区**大道**小区A座13A。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看守所,2018年9月1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4月2日、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廖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城区,通过微信群内诱使在濮阳市城区的被害人王某某芳等人往“恒指平台”投资,通过操纵涨跌之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现金共计654.888万元。案发后,赃款追回46616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兴宁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说明、深圳市龙岗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建设分理处出具的银行明细、个人网上银行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廖某丙、陈某某、廖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 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出具的视频光盘、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霄婕
检察员:颜 云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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