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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廖某甲,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租住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5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廖某甲谎称其母亲做心脏搭桥手术需要费用,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下同)7万元,后归还部分钱款。

2020年1月,被告人廖某甲多次谎称其丈夫遭遇车祸做开颅手术需要费用,骗取其同事被害人朱某某、马某某、单某某、许某某钱款共计19万元。

上述被害人多次催讨钱款,被告人廖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归还。上述钱款被廖某甲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挥霍。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廖某甲在位于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的住处,明知被害人朱某某报案,仍在原地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后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悉数归还上述被害人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实2019年11月被告人廖某甲以母亲做心脏搭桥手术需要费用为由向其借款7万元,其通过支付宝转账7万元给廖某甲,但廖某甲未按照约定还款且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期间向其归还部分钱款等情况。

2.证人廖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廖某甲父亲,其妻陶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未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情况。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截图等,证实其通过本人支付宝账户为被告人廖某甲转账钱款等情况。

4.被害人朱某某、马某某、单某某、许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证实上述被害人系被告人廖某甲同事,廖某甲于2020年1月多次以其丈夫出车祸需要做开颅手术为由向上述被害人借款,上述被害人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借款给廖某甲后,多次催讨钱款,但廖某甲一直拖延不予归还等情况。

5.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廖某甲丈夫,未有****,不需要做任何脑部手术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廖某甲的到案经过。

7.被害人出具的“收条”“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廖某甲案发后向被害人归还钱款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8.被告人廖某甲的历次供述,对其骗取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颖庆

检察官助理 王雅祯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告人廖某甲的辩护人刘飞,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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