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1********,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镇**路**号,住灵川县**街**小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1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利用其灵川县**局**所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自己与灵川县**局领导参股修路工程的事实,邀请被害人蒋某某投资参股,先后骗取被害人蒋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15.6685万元。被告人廖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清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钢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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