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组。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廖某甲谎称自己认识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领导,能帮助廖某乙成为机场正式编制工人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万元,后失去联系。
2018年9月,被告人廖某甲谎称自己认识机场领导,能帮助被害人张某甲成为机场正式编制工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万元,后失去联系。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谎称自己认识机场领导,能帮助被害人刘某成为机场正式编制工人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万元,后失去联系。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谎称自己认识机场领导,能帮助被害人李某某成为机场正式编制工人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2月,被告人廖某甲谎称自己认识机场领导,能帮助王某乙成为机场正式编制工人为由,骗取被害人蹇某某人民币16.7万元,后被告人廖某甲仅帮助王某乙成为广州白云机场临时工。
2019 年3月27日,被告人廖某甲谎称自己认识机场领导,能帮助文某甲成为机场正式编制工人为由,骗取被害人文某乙人民币15万元,后失去联系。
2019年7月,被告人廖某甲谎称自己认识机场领导,能帮助黄某某成为机场临时工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万元,后失去联系。
2019年7月,被告人廖某甲谎称自己能帮助被害人席某某成为国航飞机安全员为由,骗取被害人席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失去联系。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甲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人:廖某甲,天府权证监证字第0011023号)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有人:廖某甲,天府国用(2018)第1349号)一本抵押给张祥。经成都市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天府权证监证字第0011023号《房屋所有权证》,天府国用(2018)第13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系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萍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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