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48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登封市**镇**小区**幢**户**楼(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虚构工地工人打架需要赔偿、看病、儿子做手术等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黄某某309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打款凭证、手机等书证、物证;
2.证人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搜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
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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